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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高企认定拟申报企业摸底调查的通知

Writer: admin Time:2022-09-01 Browse:174

  近日,我市2022年国家级高企认定及重新认定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申报链接请点击)。为更好地服务企业,了解、掌握企业申报需求,现对拟申报企业(新申报及重新认定)开展摸底调查,以便提供政策培训、问题答疑及“一对一”辅导等精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对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国家级高企市、区两级财政奖励:《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对国家级高企奖励对象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包括新认定、重新认定及外地迁入的国家级高企。具体奖励标准:

  2.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区级财政奖励详见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四)认定为国家级高企,可享受纳税增量奖励、孵化高企奖励、骨干员工(人才)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五)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享受科技保险补贴及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市高企认定办(市科技局)向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购买服务,由其承担我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的培训、辅导、咨询及受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所有辅导培训、咨询、受理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高企认定办从未授权或委托其它机构开展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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