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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出口管制热点问题解答(9月更新版)

Writer: admin Time:2022-11-01 Browse:192

  乌克兰危机以来,美对俄出台一系列出口管制制裁措施,对我企业开展对俄贸易带来一定外溢风险。我国政府明确表态,一贯坚决反对没有国际法依据的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美方在处理乌克兰问题和对俄关系时,不得损害中方正当权益。中国企业可依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与俄方企业开展正常贸易往来。针对美方有关举措对我企业开展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近期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围绕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针对现阶段美出口管制规定,进行了框架性、技术性分析解答,后续还将根据形势变化组织专家解读。有关解答为专家意见,并非正式法律意见,且不代表本单位和专家所在单位观点。企业在开展具体业务时,还需立足自身实际,密切关注美国等有关国家的最新动向,综合研判各类因素,稳步开展对外经贸合作。

  2022年2月24日至9月15日,美对俄一共出台了25轮出口管制制裁措施。

  从领域上看,重点针对俄国防、航空航天、海事、能源、工业等领域;从物项上看,扩大了对俄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的物项范围,并强化了对外国产品的“长臂管辖”规定;从交易对象上看,将俄相关军事用户和涉军实体列入“实体清单”,实施严格出口管制措施;从许可审查政策上看,对俄相关重点领域的出口审查政策从“推定拒绝”加严至“拒绝批准”,同时进一步限缩“许可例外”适用范围。

  一是美《商务部管制清单》列明的全部十大类高科技产品。主要包括核材料及相关设施设备、微生物化学材料及相关设备、材料加工、电子设备、高性能计算机、电信与信息安全、激光器与传感器、导航与航空电子设备、船舶、航空航天及推进系统等领域。

  二是石油炼化行业的关键设备。主要包括钻井机械、油气田电缆、天然气分离设备等。

  三是奢侈品。例如名贵烟酒、高档服装、珠宝首饰、贵金属、豪华汽车、名贵钟表和古董等。

  四是其他工业领域产品。例如部分林木业制品、汽轮机、压缩机、推土机、普通机床、轴承等。

  五是生物化学品及设备。例如高浓度化学品、芬太尼及衍生物、生物制剂、量子计算及先进制造设备等。

  此外,8月16日,美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通过发布常见问题解答,筛选出16项特别关注物项,具体包括:航空零部件及设备、天线、呼吸系统(水下)、相机、GPS导航系统、惯性测量单元、集成电路、油田设备、声纳系统、分光光度计、测试设备、推进器、水下通信设备、真空泵、晶圆制造设备、晶圆基底。

  美出口管制法规规定,对位于美境外的含有“美国元素”的外国产品也有管辖权。这主要包括三种产品,一是不经加工直接转卖的美产管制物项;二是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美国特定软件和技术的外国产品(所谓“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三是达到一定“美国成分”含量标准的外国产品(所谓“最低含量规则”)。

  “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方面。美增设两项专门针对俄罗斯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具体如下:

  针对俄特定军事用户的“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直接产品规则”。此规则规定对在研发、生产过程中直接使用了美《商务部管制清单》所列软件和技术,或是由使用上述软件和技术建成的工厂或其主要设备生产的所有外国产品,原则上禁止对俄特定军事用户出口。值得注意的是,美方2月24日发布的对俄出口管制制裁规定曾将食品、药品排除在该规则之外,但美方6月6日发布最新规定,明确食品、药品不再属于豁免之列,外国生产的食品、药品对俄军事用户出口需考虑该规则。

  针对俄其他用户的“俄罗斯外国直接产品规则”。规定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外国产品对俄其他用户出口实施严格管制:

  一是外国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直接使用了美《商务部管制清单》列明的软件和技术,或是由使用上述软件和技术建成的工厂或其主要设备生产的;

  二是生产出的外国产品属于美《商务部管制清单》和“有助于俄罗斯化学生物武器研发能力的管制物项清单”范围。

  “最低含量规则”方面。美出口管制法规规定,如果在美境外生产的外国产品达到一定“美国成分(美管制的部件、软件和技术)”含量标准,且该产品属于美商务部许可管制范围,则严格限制对俄出口。主要适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外国产品“组装”了美原产部件、“预装”了美原产软件,或“融合”了美原产技术,这些部件、软件、技术属于美管制范围,且价值含量超过25%;

  二是如果外国产品“组装”“预装”“融合”的美原产部件、软件、技术与高性能计算机、特殊加密、军品、航空航天等领域密切相关,则无论价值含量多少都会适用。

  首先,企业对俄直接转卖美产管制物项需格外慎重。其次,如果对俄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美国特定软件和技术(适用美“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或达到一定“美国成分”含量标准(适用美“最低含量规则”),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企业对俄出口产品如含有“美国成分”(部件、软件和技术),需考虑所谓“最低含量规则”问题。首先,需要判断出口产品是否属于美商务部许可管制范围。如果属于,再考虑“美国成分”价值比例问题,判断出口产品中含有美国受控部件、软件、技术的价值占比是否超过25%;或者是否与高性能计算机、特殊加密、军品、航天等领域密切相关。如满足上述条件,则可能受美所谓“最低含量规则”影响。

  6.企业出口产品如在研发、生产中使用了美国软件、技术和设备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企业出口产品使用了美《商务部管制清单》列明管制的软件和技术,或者是使用了上述软件和技术建成的工厂或其主要设备生产的,向俄一些特定军事用户出口可能会受到美出口管制影响。

  对于向俄其他用户出口,如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美《商务部管制清单》列明的软件和技术,且生产出来的产品属于美《商务部管制清单》和“有助于俄罗斯化学生物武器研发能力的管制物项清单”管制范围,对俄出口可能会受到美出口管制影响。

  此外,美对上述外国产品的管制不仅限于直接运往俄的情况,还包括进入第三国供应链,经过合作、研发、生产后最终运往俄的情况。

  完全利用我国自主技术、软件、设备、原料、部件等的国产产品,不受美出口管制影响。

  和美国没有关系、完全国产的食品、药品不受影响,可以对俄出口。否则,需考虑美出口管制“长臂管辖”问题(详见问题3)。

  美所谓出口管制“长臂管辖”的重点是其《商务部管制清单》所列物项。除此之外,向俄非敏感用户出口普通民用品,一般不受影响。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俄出口产品,如不含与高性能计算机、特殊加密、军品、航天等领域相关的美受控部件、软件或技术,或含有其他美受控部件、软件或技术但价值占比小于25%;或者即便是“美国成分”价值超过25%,但出口产品本身不属于美商务部许可管制范围,则受影响有限。

  11.企业出口产品在研发、生产中使用了美国的软件、技术和设备,会受影响吗?

  一般情况下,企业出口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没有使用美《商务部管制清单》列明的软件、技术或设备;或者即便是使用了上述的软件、技术或设备,但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属于美《商务部管制清单》和“有助于俄罗斯化学生物武器研发能力的管制物项清单”范围,则受影响有限。

  首先,需要考虑出口产品与美关联度。如果产品的生产研发过程以及产品本身都不涉及“美国元素”,不受美出口管制影响。

  其次,如果出口产品与美存在关联度,但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一般也不受影响:

  一是出口产品所含“美国成分”不属于高性能计算机、特殊加密、军品、航天等领域相关的受控部件、软件或技术,或含有其他美受控部件、软件或技术但价值占比小于25%。

  二是出口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没有使用美《商务部管制清单》列明的软件、技术或设备。

  首先,如果出口产品的生产研发过程以及产品本身都不涉及“美国元素”,不受美出口管制影响。

  其次,如果出口产品与美存在关联度,需考虑所谓“最低含量原则”和“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具体参见第10、11问题。

  如出口产品因上述2个规则受美“长臂管辖”,可考虑使用“消费类通信设备许可例外(CCD)”对俄出口。美出口管制法规规定,“消费类通信设备许可例外(CCD)”适用于向俄罗斯非政府用户出口、再出口消费类通信设备和软件,包括民用计算机、手机、电视、摄像机、录音机、显示器、打印机、硬盘、路由器、存储器、电池等16类信息通信产品。9月15日,美方新规调整了“消费类电子产品(CCD)许可例外”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平板电脑、耳机、音箱等产品,企业须注意查询最新适用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据美出口管制法规,企业使用许可例外出口时,须在美相关网站履行出口信息填报等程序,性质上类似于备案程序。

  8月16日,美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发布常见问题解答,强调上述许可例外仅适用于最终用户为个人消费者的出口行为,对企业最终用户出口不适用该许可例外。外国企业向俄白两国相关批发商、分销商等出口消费类通讯设备和软件时,可适用该许可例外,但出口商有义务调查并确认最终用户不属于俄政府部门、官员或国有企业等。

  目前,我国拥有的美制客机仍可正常抵离俄,开展民航客货运输,以保障中俄正常的人员往来和物流运输。

  企业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可根据《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公告〔2021〕第10号),建立健全出口内控机制。

  良好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包括九个基本要素:一是拟定政策声明,二是建立组织机构,三是全面风险评估,四是确立审查程序,五是制定应急措施,六是开展教育培训,七是完善合规审计,八是保留档案资料,九是编制管理手册。

  当前形势下,建议相关企业及时跟踪国内外出口管制动向,加强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快建立出口管制合规部门或设置合规岗位。签约前,依照商业原则,履行内部合规要求,加强对外沟通和尽职调查,注意合规最终用户相关风险;签约时,注意通过合同约定免责条款、交易对象合规承诺等适当方式,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签约后,做好材料存档,预防后续因美“长臂管辖”引发的法律纠纷。

  近期,我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表态,根据《对外贸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相关企业和个人不得屈从外界胁迫,对外作出不当表态。

  建议企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拒绝外方无理要求,慎重对外表态,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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