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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节选)

Writer: admin Time:2023-01-06 Browse:126

  第十六条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并被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研发平台”证书的单位,根据其综合评价等级:A类、B类和C类,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5万元和3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并被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证书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单位,根据其综合评价等级:A类、B类和C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并被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证书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单位,根据其综合评价等级:A类、B类和C类,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由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在实验区出资参与设立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在同等条件下获得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任一建设经费补助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予以上浮50%进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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