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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建信 (501098): 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Writer: admin Time:2023-01-09 Browse:76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 2月 7日证监许可[2020]230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年 3月 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年为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在场内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可参与战略配售股票,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封闭期不能赎回、战略配售股票限售期无法交易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期货和期权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期权投资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系基金经理变更而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12月 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建信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信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指《建信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封闭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3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建信优享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0、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者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顺延至该对应日期的下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转为“建信优享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如适用)

  5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或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5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摆动定价机制: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安徽大学法学学士、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安徽省政法干部学院、安徽省司法厅任职,自1993年11月起在建行广东省的分支机构任职,历任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行长、东莞市分行行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助理、广东省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广东省分行行长等职。2021年12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职工代表监事。2022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7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 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建行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副组长。1997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建行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2年至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至2019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 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2005年 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 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15年8月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7月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姜锋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硕士。2007年7月加入本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执行投资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1年7月11日起任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2013年3月19日起转型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姜锋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21日起任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4月22日起任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4月14日起任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6月21日起任建信兴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江映德先生,权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15年6月加入建信基金研究部,历任研究部研究员、研究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年2月1日起任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0日起任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线)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2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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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2月 7日证监许可【2020】230号文注册。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3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

  本基金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建信优享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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