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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吴中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意见

Writer: admin Time:2023-02-18 Browse:95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委、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度假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

  经四届区政府第23次常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促进吴中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推动我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1.对新认定的省(市)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每家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补助15万元。

  2.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成长创新型培育入库企业,按市级下达补助经费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江苏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每家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瞪羚入库企业,每家补助5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省民营科技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1万元的资金补助。

  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认定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省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家补助50万元。

  5.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每家补助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家补助100万元。已获区财政建设专项支持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6.对获得市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市级下达补助经费1:0.5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7.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稳定增长,且年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入库企业每家补助2万元,对研发投入增幅排前30家的企业每家补助1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重点研发攻关计划,对年度研发费用总量达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每超1000万元,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同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述研发费用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8.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类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奖励。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补助50万元。对通过市级及以上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上级补助经费1:1的比例予以资金补助。

  10.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或通过市级绩效考核的,按上级补助经费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助。

  11.对获得市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的,按贴息补助1:0.5的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上述项目的,比例提高至1:1,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实施年度技术合同备案企业入库补助。对新入库的企业,年登记成交额超过100万元的,每家补助5万元。对已入库企业,按技术合同年登记成交额的总量和增幅,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获得市级补助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市级补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助。

  13.承办由区科技局发布的各类产学研活动,给予承办单位每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承办区内重大产学研对接活动、组织区内科技型企业赴国内外与知名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等标志性活动的,根据相关资质及活动成效给予承办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助。

  14.对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的,根据其实际成效,给予最高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的资金补助。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16.对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专项,每家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对企业承担省级科技专项,每家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入库企业承担市区重点科技专项,每家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对重大产业化示范引领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的资金补助。

  17.对科技创新载体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人才企业的,根据实际成效,实行企业房租补助和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运营补助。对科技创新载体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且不超过建设运营实际投入50%的资金补助。实施科技载体引才房租补助,新认定高层次人才企业入驻专业载体,给予每家最高300万元、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50%的资金补助,对同一企业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18.对高新技术企业、外国专家、科技企业家、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产业化先导项目等区级认定入库的示范项目,按3万元/个先行补助。对当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引智基地、外国专家工作室,按上级补助经费1:1的比例予以资金补助。对上级有明确支持要求的项目,按上级要求进行支持。对引进的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和实施的重点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另行安排专项支持。

  19.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奖励等内容的形式性审查,制定具体方案。区财政局对科技经费拨款程序进行审查,下达科技经费。

  2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文件施行前本年度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参照本意见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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