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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类项目

Writer: admin Time:2023-07-29 Browse:145

  《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申报表》、《西城区科技创新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先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指定电子邮箱,待审核合格后再向相关受理科室报送纸质版材料。 纸质材料请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实际发生额的50%,单项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 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实际发生额的50%,单项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三)项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 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 如需调整,在项目总预算变更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由项目负 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 准,验收(结题)时向区科信委备案。项目总预算变更超过20% 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事前向区科信委提交《西城区财政科技 专项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变 更。 (四)前补助项目经费管理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2861号)执行。 (五)已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区财政资金结余部分,由项目 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 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六)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区科信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 经费进行清算,追回剩余支持资金。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 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性科技经费购 置仪器、设备,需履行查重评议程序。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 案制管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 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 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 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 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 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以本年度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准,即申请前补助项目 单位须为2014年9月1日以后成立。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未有相关规定,建议同 一单位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

  • 对上一年度首次获得以下资质的单位予以资助: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资助1 万元;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资助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5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20万元;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知识产权专 (GB/T29490—2013)认证的科技创新、科技与金融融合、科技与文化融合 项资助 类企业资助5万元。

  (四)财务验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任务书》规 定的目标任务及考核指标的;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线、超过《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任务书》规定 期限的; 4、财务验收未通过的。 (六)验收通过的项目,区科信委向项目承担单位出 具《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结题确认书》,验收结果 上报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联席会议备案。

  • 对申报项目的目标相关性、科技 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 性、以及经费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并出具评估论证意见。

  • 通过专家论证后建议立项的项目 进入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储 备库,入库项目连续三年未立项 的自动出库。

  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适宜项目, 经专家评估、论证、西城区财政科 技专项联席会议审议后,编制《西 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计划》报区 政府批准。

  申报科技创新类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的条件: 本年度科技创新类项目支持正在研发中的或者计划于2018年开 始的项目。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申请前补助的初创期企业:注册成立不满三年;上一年度总收入不 足1000万元;上一年度年均从业人员总数少于100人 申报项目的执行期不能超过两年

  立项后,首次拨付资金为财政支持资金的80%, 通过结题验收后再拨付剩余20%的资金。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 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 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咨 询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管理 办法和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并在参加预算评审时提供单 位相关文件。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 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 示。

  (一)项目任务书内容全部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 个月内向区科信委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和验收申请。 (二)区科信委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结题验收。 前补助项目需进行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必要时可进行结 题专项审计;后补助项目只进行技术验收,不进行财务验 收。 (三)技术验收采用审核制和评审制。审核制适用于资助 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 关结题材料,区科信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 考核指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评审制适 用于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 相关结题材料,区科信委采用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等方 式进行验收,评审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 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 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 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 关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 出不得超过间接费用的比例。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 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 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负责人 要结合项目(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和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 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承担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 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 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 总额基数。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 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 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 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 项目(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 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 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 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承担单位应根据本 单位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劳务费分配制度。

  前补助(项目立项后立即给予资金支持) 适用:初创期中小企业及区属事业单位科技 创新类项目

  由区科信委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项目承担 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时限按时提交《西 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一)项目承担单位因特殊原因影响任务书执行进度的,项目 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信委提出项目延期变更申请,提交 《西城区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变更申请书》。每个项目只能延期 一次,期限不超过半年。重大项目不超过一年。 (二)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予撤销。如因不可抗力无法 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区科信委提出书面报告, 获准后终止或撤销。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终止或撤销: 1、国家、北京市或西城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2、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发生变 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 行的; 3、匹配资金、自筹资金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导致项目 无法进行的; 4、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 标不能实现的。

  该项为自愿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前瞻性研究 报告、专家意见、专利证书、检测报告、发表的论文 等能够证明申报项目技术水平的材料;自有资金证明、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能够证明申报单位财务状况 的材料;各种资质证明;各种奖励证明;曾经获得其 他各级各类项目支持的证明等。

  “项目执行期” 与“项目起止日期”不同,“项目执 行期”按项目立项之日起计算。本年度西城区财政科 技专项计划于2017年底立项,因此申报完成时限最迟为 2019年12月。项目申报项目时,“项目起止日期”请如 实填写。 申请前补助的初创期企业注册成立不满三年: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 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 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 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承担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 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 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 制。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 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 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 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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