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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Writer: admin Time:2023-08-25 Browse: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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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重庆市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万州科局发〔2022〕19号),为加快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现启动2022年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工作。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发展重点任务,围绕全区优势特色领域建设需求,2022年拟重点在先进制造、食品加工、节能减碳、山地农业、大健康等领域布局建设一批区级技术创新中心。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区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建设,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用以下组建模式:

  (一)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建设。

  (二)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三)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一)主体资格。在万州区注册登记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

  (二)技术实力。有稳定的技术团队,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具有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三)功能定位。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全区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五)建设任务。重点建设任务明确,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搭建专业化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和吸引技术创新人才,探索新型体制机制等。

  (六)运营机制。创新中心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及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

  (一)意向申请。建设主体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局提出建设意向,完成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制。同时,建设主体单位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筹集建设运营经费、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

  (二)部门审查。区科技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或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及初审,形成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拟组建名单。

  (三)专家论证。按照“择优、择重、择需”原则,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开展论证评审。

  (四)批准建设。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予以认定批准建设。区科技局适时对认定授牌的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撤销其认定。

  各单位请在截止日期前将《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意向申请书》及《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报送至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一、此申请书为重庆市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意向申请书,填报时仔细阅读相关说明,须认真填写,文字阐述应清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二、建设主体单位是万州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重要枢纽,具有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

  三、申请的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符合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的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要求。

  四、申请书中未列但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另加附页,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五、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应在申报书上亲自签名;建设主体单位法人需在相应部分签章;建设主体单位和合作单位需在相应部分盖章。

  已对申请书内容进行了审核,情况属实,且无知识产权争议和侵权风险,并保证在批准建设后做到以下几点:

  (3)督促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和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按万州区科学技术局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材料。

  同意合作建设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保证对参加合作人员、时间及工作条件的支持,督促其按计划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规范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我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三峡库区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重要载体。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全区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创新中心建设遵循“聚焦关键、改革牵引、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四条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五条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2.制定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度,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3.负责创新中心的立项建设、调整优化和合并撤销。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省(直辖市)、地(市)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布局实施。

  第六条区级有关部门和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2.组织开展本行业、本地区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1.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主体责任。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2.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各类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3.在运营管理、研发投入、人才集聚等方面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为创新中心高水平运行提供支撑保障。

  第八条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区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可采用多种组建模式:

  1.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建设。

  2.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3.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1.在万州区注册登记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

  2.与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紧密结合,符合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3.建设主体单位有稳定的技术团队,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具有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4.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创新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参与单位在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区科技局提出建设意向申请,并出具区级有关部门或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2.区科技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或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指导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与前期筹备。建设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周期,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利益分配机制等内容。同时,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

  3.区科技局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重、择需”和“以认促建”的原则开展建设。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发文予以认定并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创新中心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中心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后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第十三条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专家委员会由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建设主体单位人员数不超过1/3,专家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十六条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八条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区级有关部门和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条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0日前报区科技局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一条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级有关部门或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批准。

  1.创新中心运行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和新型科研体制机制探索创新情况、科研投入与收入情况、人才及团队建设情况;

  2.技术研发与行业引领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地市级奖励,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开发新产品(品种),在国际期刊发表一批有影响力的论文论著等量化考核指标;

  3.技术转化与产业提升能力。主要以技术转化效益、横向课题经费、企业效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程度等为量化考核指标。

  4.服务创新创业发展水平。提供创新创业孵化、专业化科技服务、培育带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于建设运行效果好,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由创新中心提出申请,区科技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支持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撤销认定。

  对成功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对成功创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成功创建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区科技局依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对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相关行为、相关主体实施诚信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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