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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余浩: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有力推动

Writer: admin Time:2023-09-27 Browse: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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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那么,如何推动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大幅提升,切实形成我国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有力支撑?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世界主流科技路线接轨,科研体系日益完备,科研能力不断增强,然而却依然未能摆脱在许多关键核心技术上被“卡脖子”的困境。

  当前,应当直面体制机制问题,大力实施科技体制改革,释放科研人员的创造力和活力。2023年4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这是中央层面近年关于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认识的凝练和有力推动。

  本文论述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对于我国科技强国建设的理论意义,阐明:为建成“科技强国”,需要动员起全社会的资源进行持久的奋斗,这是一桩需要久久为功、善作善成的事业,不能满足于一些赶超式的策略。

  5月20日—23日,2023大湾区科学论坛在广州南沙举办。2023年大湾区科学论坛由“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发起,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承办。这次论坛向全世界展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最新进展和广东科技创新的最新成果。

  从政策层面上看,这次论坛所展现的是近年来广东致力于推进科技创新活动的缩影。近年,广东一边搭建实验室创新平台体系,一边把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作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以科技企业培育为主体,体系化建设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联合体,进一步拉长企业创新的特色“长板”。统计显示, 2022年,广东区域创新综合能力连续6年全国第一,“深圳—香港—广州科技集群”连续3年居全球创新指数第二,全省研发投入强度预计达3.26%,研发人员数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发明专利有效量、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等主要科技指标均保持全国首位。

  广东的科技创新努力也是对中央决策精神的响应。习总书记在广东考察调研期间,已明确指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今年4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提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举措。这个政策文件是中央层面近年关于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认识的凝练和有力推动。

  我们的许多教科书和理论文章,多是借用西方理论界的概念,提出一些抽象的、赶超式的政策建议,既无法描述中国构建科技创新体系的实践历程,又不能从实际问题出发为进一步的制度建设工作提出意见。

  事实上,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到二十大,官方将国家科技创新体系表述为两个部分的有机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与“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我们需要从实践问题出发,探寻如何理解我国的这种独特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新型举国体制与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这两个部分各自的核心特征是什么,相互之间如何衔接、互补、互动?舆论经常只强调“新型举国体制”,这导致对中央政策的某种片面理解,要知道,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新型举国体制当然非常重要,但要建成“科技强国”,需要切实动员起全社会的资源力量。这是一桩需要久久为功、善作善成的事业,不能满足于提一些赶超式的应对策略。因此,应当在理论上形成“基于实践的、关于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认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而独特的科创体系。如果说美国是典型的网络型科技创新体系,即在政府、军方、企业、大学等各方主体之间结成严密的创新网络,相互之间协作推进,同时没有哪一种力量可以垄断科研方案的决定权,而多个创新主体的共存和竞争又使广大科技专家有许多途径获得不断探索新的科研方案的资助;那么,与之形成对照,中国科创体系具有显著的分层特征:

  首先,第一层是国家主导的科研活动,包括重大科技攻关、科研重大战略布局等,针对的是对国家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科技研发。在这个层面,新型举国体制的科技创新机制持续发挥最大作用。其次,中间层是国家主导、多元科研主体共同参与的科研活动,有效动员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多个领域科研力量参加。这个层面主要实施定向配置资源和竞争性经费使用等机制。最后一层是科研人员、各类企业的自由探索,在形成创新方面往往收取始料未及的效果。这个层面目前一方面是以鼓励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设置科研培育项目的机制加以推行,一方面是由有着较强科研实力的各类大型企业自主开展。

  我国科技创新体系有显著优点和优势,但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及时加以应对。

  首先,由于国家主导的科研项目占据主要地位,我国的科创体系避免了美国科创系统那种过于商业化的弊端,但是,科创市场不发达也始终是制约我国科技能力全面提升的问题。国家主导科研可以著名的863计划(即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为例,该项目一直实施了共30年,2016年整合了多项科技计划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正式启动实施,才标志着该项目退出历史舞台。由此形成的精英科学家参与重大科技决策的模式,成为国家主导科研项目的主要机制,为多个科研领域在短短几十年的发展中就取得重大成就做出了贡献。

  不过,过多强调精英科学家和重大科技决策的作用,也导致了科创市场的不发达,高校科研院所主要以争取各级政府项目为主,民营基金、风投、科技中介等机构也发展不充分。

  这种局面严重制约了我国广大科研人员的活力。国际独立智库全球贸易与创新政策联盟(GTIPA)分析指出,与美国高效率的成果转化形成对比,中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多数局限于论文发表的工作,对于科研成果转化并不积极热心,而且在过度追求论文发表的制度环境下,出现了种种浪费科研资源的问题:2016年,中国作者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了超过42.6万篇同行评议的科学和工程学论文,是十年前的19万篇的两倍多,但这些论文大部分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尚未建成活跃而有效的科创市场,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各项激励科研成果转化的政策所取得的效果。

  其次,我国政府近年对科技领域的高度重视,极大推动了科技创新实力的大幅提升,但是,资助渠道的单一化状况仍然存在,尤其对科学家自由探索的支持仍有不足。中国政府对科技领域的重视和投入,在近年也有大幅增强,按照GTIPA的统计数据,2007—2017年,中国的研发(R&D)投入年增长率为13.1%,2017年达到4960亿美元。这个数据超过了美国联邦层面的投入规模,在2017财年,美国联邦政府的研发投入为1253亿美元,仅占该年GDP的0.62%,是自1955年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

  虽然近年有了企业等主体在科研投入方面的长足增长,我国依然存在科研资助渠道较为单一的问题,庞大的国有企业缺乏强大的利润激励机制来提高业绩,导致它们的研发生产率低于一些民营企业,中小型民企有较为强烈的转型升级愿望,但是能够获得的科创信息和资助支持仍然相对不足。

  在美国,有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军方、私人基金、企业、风险投资等等多种多样的科研资助渠道,例如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在近年已占到整个国家基础研究投入总量的近30%。多样的资助渠道保障了科研项目的丰富性,许多奇思妙想的设计方案也能获得实验的机会。尤其重要的是一些成果的经验显示,在多样的资助渠道下,科学家们的研究探索能够获得相对充分的支持。因为,无论是政府资助还是企业资金,或者风险投资,通常都有程度不一的成果预期考虑,不大可能仅基于一个“设想”就实施投入,但一些私人基金却可以这样做,如霍华德·休斯医学院这家非营利性医学研究院,设置了“资助人而非项目”的资助方案,帮助很多有着创新思维的科学家获得了长期而稳定的科研保障。

  如同国内一些科学家近年不断论述的那样,我国需要完善多元的科研资助渠道。我国尤其缺少类似于霍华德·休斯医学院这样的非营利性科研资助基金,因此对于科学家自由探索的支持还相当薄弱,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广大科研人员在竞争性使用经费的科研资助机制下,难以形成勇于挑战既有科研方案的工作状态。要想形成大批研究者从事有重大突破可能性的基础研究探索的格局,还需要不断推进科研体制机制改革。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政策层面对于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强化。企业层面科技创新活动的高度活跃,可以切实解决对于广大科研人员的“激励”问题。在中国当前的科研考评体系中,发表已成为评估科研人员个人和机构业绩的主要指标,科研人员发表能直接获取可观的报酬,这导致科学研究与实践问题脱节,科研人员仅专门寻求最快的发表。

  指出这一点,当然不是否定学术发表的重要性,更不是否定应给予学术发表一定的奖励。但是,过多把“激励”放在学术发表这一个途径上,一是使得科研人员不关注从经济社会实际发展过程中探寻研究问题,这已成为目前科学界、学术界普遍存在的弊端;二是使得科研人员不愿也不敢挑战既有科研方案或学术范式,因为跟风可以更容易获得发表机会。而对学术发表的奖励,在职称评定、业界声誉这些地方其实已经有所体现,再增加物质上的奖励,真的能更好地鼓励扎实的科研和学术吗?答案如果是肯定的话,我们的科研和学术也不会被批评为“浮躁”了。

  要克服这种激励导向的问题,除了改革我们的科研管理体制、科研评价制度之外,还有重要的相辅助的措施,即创新制度机制,通过市场来激励科研人员自己或者通过各种媒介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投入更大的心力:更多从经济社会实际发展过程中去找寻科研和学术问题。

  近年来,中央决策对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有力推进,有望一方面通过激发企业科研投入和创新投入的热情,建设高度活跃而有效的科创市场,壮大中间层的科研,形成对广大科研人员的强激励;一方面在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建立紧密联系,创新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拓宽科研资助支持渠道,增强对最下层自由探索的支持,大幅增加科研人员实验其奇思妙想、中小企业尝试吸纳新科研成果和融合新技术的机会。

  企业作为创新主体,这需要政府有意识地分类加以培养。例如,对于中小型科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应当设置启动资金、补贴、技术指导、政策指导等机制,充分培养,大力扶助,使其成为应用性创新的主力军,在市场中检验其产品的质量。对于大型国有企业,长期存在创新意愿不强、创新激励不足的问题,应当借助国企改革的机会,解决其创新动力不足的难题,如以政府合作项目的形式推动其参与投入基础性科研,调动国有企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攻克基础研究的难题。应该强调,大型国企的科研需以带动相关产业上下游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为目的,否则就极有可能造成某种程度的“封闭”。因此,应当创新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大型国企将其科研成果推入公共领域,为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开拓新发展路径提供资源。

  作为配套举措,还需要考虑创建各级政府与企业的联合资助机制,强化资助机构与行业部门的协同合作。例如,鼓励各行业设立基础研究专项基金,通过税收杠杆激励社会资本参与,尤其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加强与前沿科学问题对接,围绕制约行业发展的深层次科学问题加大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投入。

  与此同时,强化面向需求的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让企业可以从科研成果转化中获得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收益,同时加大力度推进企业自身的创新队伍和创新能力建设,期待在包括广大中小企业在内的企业界逐步形成良性的循环格局:“企业多渠道投入科研(科研)—科研提升竞争力和创造新的赛道(创新创业)—企业持续投入科研(科研)”。

  此外,积极探索鼓励非营利机构及个人投入科创研究的可行办法,鼓励社会捐赠及提高捐赠配比支持科技研发,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引导风险投资、慈善捐赠等资金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关于IPP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IPP)是一个独立、非营利性的知识创新与公共政策研究平台。IPP围绕中国的体制改革、社会政策、中国话语权与国际关系等开展一系列的研究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知识创新和政策咨询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IPP的愿景是打造开放式的知识创新和政策研究平台,成为领先世界的中国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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