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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共9条)

Writer: admin Time:2024-02-15 Browse:72

  《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三)执行期限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9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国家鼓励的线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二)政策内容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三)执行期限2019年1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等关系均在万州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在规定时间内更新完成当年年报数据;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三)执行期限2021年11月12

  新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并填报国家科技部火炬统计年报;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三)执行期限2021年11

  《关于印发万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州财办发(

  入驻万州且正常运营的市场化服务机构;入驻万州开展技术交易、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服务机构。(三)执行期限2021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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