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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Writer: admin Time:2024-02-18 Browse:65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科技创业创业载体发展能效,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服务嘉定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特制定《上海市嘉定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沪科规〔2023〕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第三条本区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全区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对本区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1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创新创业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七)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请兼职导师不少于3名。

  (四)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或年内新注册入驻企业不低于3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提供专业平台、供应链服务、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等一种或多种服务,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便利化。

  (六)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10次。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流转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第七条本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申报推荐。 区科委每年发布申报指南,符合培育标准的载体,通过各街镇推荐,填写《嘉定区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申请表》,并附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运营管理协议、孵化成效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区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形式审查。各街镇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核。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区科委每年适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名单。

  第十二条公示与确认。区科委负责公示拟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正式纳入本区载体培育体系,并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维护与变更。如发生载体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变更、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等情形,需在3个月内向区科委报告。区科委对载体发生变化后的相关情形进行实地核查,符合相关载体标准的,经审核后予以确认;不符合相关载体标准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中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自动纳入本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

  第十五条在申报过程中,载体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区科委将对载体实行动态管理,对载体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服务等环节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布,分为: A等(优秀)、B等(优良)、C等(合格)和D等(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当年评价为B等(优良)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相应的扶持。 对当年评价为 D 等(不合格)的载体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A等、B等、D等的载体,不再参与区级评价。

  第十七条纳入本区培育体系的载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本区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认定后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认定后一次性60万元资助。

  (二)纳入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年度绩效评价载体,按照市级评价结果为A等、B等的补贴额度给予1:1区级财政经费匹配。对市级评价结果为C等的纳入区级评价。

  第十九条对纳入本区培育体系年度绩效评价中的载体,经年度评价为B等(优良)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投入在专业孵化能力提升、品牌拓展与服务溢出、国际孵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投入的经费给予财政经费补贴。其中:评价为 A 等(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不超过 50万元、30 万元的补贴;评价为 B 等(优良)的,给予不超过 A等 50%的补贴。

  第二十条纳入培育体系的载体且市或区年度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列入区科技双创券服务机构名录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评价为B等(优良)及以上的载体,支持有条件有基础的载体承办“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嘉定赛事等市级创新创业大赛或专题赛。按照参赛企业数每家300元的标准给予载体补贴,每家载体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持创新创业载体行业协会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公益活动,促进载体之间的交流协作、资源共享,加强载体行业自律,推动载体服务能级提升,营造创新创业发展良好生态。依据市级载体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奖励,市级年度评价评价为A等(优秀),每一家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年度评价为B等(优良),每一家给予2万元奖励;市级年度评价为 D 等(不合格)的,每一家核减5万元。年度新增国家、市级载体,每新增一家给予10万、5万元奖励。对于承接或举办市、区级重大创新创业活动或开展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80%费用补贴,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新创业载体行业协会年度奖励和补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

  专业化发展。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充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和能级。

  品牌化发展。按基本服务模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实现连锁化、标准化经营;开展有品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和论坛,形成典型案例。通过兼并、托管、联合孵化等模式,实现品牌输出。

  国际化发展。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创新资源。支持开展国际渠道对接、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促进创新要素跨境双向流动。

  第二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载体以高质量孵化器为目标,提升硬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和全要素资源整合能力,实现转型升级。通过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开放式服务支撑平台、中试平台(基地)、应用场景等,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速孵化培育高成长性硬科技企业。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类载体创新盈利模式,升级载体服务模式。按基本服务模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均衡多种收入来源提高效益,探索多样化市场盈利方式,实现稳定发展。支持开展有品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和论坛,形成典型案例。

  第二十六条鼓励各类载体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养,面向全球招才引智,不断拓宽人才吸引和储备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构建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载体开展投融资服务,与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各级各类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与载体深度对接,探索“产业+投资”“平台+基金+基地”等多元化的孵化模式,提升载体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科技园(加速器),打造满足高成长企业加速发展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鼓励载体强化与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的接力合作,推动服务由孵化向产业化阶段的延伸。鼓励依托大学科技园等,探索“学科+产业”的创新模式,着眼未来产业重点方向,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

  第二十九条鼓励全区范围内以专业化创新创业载体为基础,集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科创资源,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集聚区,形成“众创—孵化—加速—产业化”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三十条鼓励各类载体参与区域内行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各类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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