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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Writer: admin Time:2023-01-31 Browse:51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订)规定,编制《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蚌埠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址)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查阅(办公地址: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党政办公室)。

  主要包括: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管理委员会领导及分工情况;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主要包括: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蚌埠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当面受理点公开(办公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创新大厦(邮编:233010) 联系电线 传线 电子信箱:办公时间:周一-周五8:30-12:00,2:30-17:30。),同时根据信息特点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微博、微信等其它方式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蚌埠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党政办公室;工作日时间:8: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只用于通信联系、咨询服务,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邮政编码:233040。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可从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233040。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2

  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有关规定执行。三、不予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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